托运行李
一、托运行李的行李重量和体积限制
(一)计重制(适用于国内航线)
1.每件行李最大重量不得超过50千克,长、宽、高分别不得超过100cm、60cm、40cm;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应作为货物运输,不能作为行李运输。
2.每件行李最小重量不得低于2千克,长、宽、高分别不得短于30cm、10cm、20cm;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行李,不能单独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二)计件制(适用于国际航线)
1.重量限制:每件普通托运行李的最大重量不得超过32千克(70磅),如超过32千克(70磅)须分成两件托运行李。
2.尺寸限制:每件普通托运行李的长、宽、高三边之和不得超过158厘米(包括滑轮和把手),不得小于60厘米(24英寸)。
3.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行李,不能单独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二、包装要求
托运行李的包装要求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二)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三)行李上下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四)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五)行李上应写明旅客的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等信息。
1.国内航班每位旅客的免费托运行李额:
持成人或儿童客票的头等舱旅客为40kg,公务舱旅客为30kg,经济舱旅客为20kg。持婴儿票的旅客,免费行李额为0kg。
2.国际、地区航线上实行计件制免费托运行李额规定,分为经济舱免费托运两件的区域、经济舱免费托运一件的区域以及因飞机运行载量等问题需限制行李重量的航线计件制行李规则,具体如图。
(2)其它规定
1)每件普通托运行李的最大重量不得超过32千克(70磅),三边之和不得超过203厘米(80英寸包括滑轮和把手)。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应作为货物运输,不能作为行李运输。
2)每件普通托运行李重量小于2千克(4磅),或三边之和小于60厘米(24英寸)时,不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3)旅客自愿改变舱位等级,应按照新购票的服务等级标准计算免费行李额;旅客非自愿改变客票舱位服务等级,应按照原客票舱位服务等级标准执行。
4)搭乘同一飞机前往同一目的地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的两位(含)以上的同行旅客,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办理行李托运手续的,其免费行李额(仅件数)可按各自的票价级别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
5)混合舱位等级旅行的免费行李额按每一航段所付票价的服务等级计算,全航程为24小时内的联程运输且行李联运,其免费行李额按较高舱位等级的免费行李额的标准计算。
6)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按适用的国际航线免费行李额计算。
旅客国内客票与国际客票分离使用的(即国内航段非国际票证的连续客票),则不构成国际运输国内航段,该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应分别按各航段适用的国内、国际航线免费行李额执行。
7)团队旅客免费行李额与散客的标准一致。
8)当主航段的航班是西藏航空代码共享航班时,免费行李额按承运方规则执行。
9)特殊旅客类型,如留学生、劳工、海员等的免费行李额标准参照相应运价规则执行。
10)包机运输,旅客行李标准按照包机协议中相关规定执行。
11)鉴于全球各分销系统(Global Distribution System)计算免费托运行李额的复杂性,西藏航空作为市场方的代号共享航线免费行李额,或涉及混合等级以及联程的运输,免费托运行李额以系统自动计算结果为准。
12)凤凰知音终身白金卡、白金卡、金卡旅客乘坐公务舱时,可在原普通行李免费托运标准基础上额外免费托运一件普通行李,重量不得超过32千克(70磅);乘坐经济舱时,可在原普通行李免费托运标准基础上额外免费托运一件普通行李,重量不得超过23千克(50磅)。
13)如有航站对于旅客托运行李的重量和体积有更严格的限制标准的,应按照该航站具体标准执行。
1.超限额行李(Excess Baggage)是指旅客携带的行李超过所适用舱位的免费行李额的限制包括重量限制/或数量限制/或尺寸限制的行李,超限额行李又称为逾重行李,缩写为“EB”。
2.国内航线超限额行李费率为每千克行李重量按超限额行李票填开当日所适用的经济舱客票价的1.5%,以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计算。
3.国际及地区航线超限额行李收费:
当旅客托运的行李超过所适用舱位的免费行李额的限制包括重量限制/或尺寸限制/或数量限制,任一方面超出时,都会产生额外费用,旅客应为超过部分支付超限额行李费。
经西藏航空同意旅客可在航班的经停地点领取托运行李,该航班未使用航段的已付超限额行李费不予退还。
一、国内航班超限额行李费率为每千克行李重量按超限额行李票填开当日所适用的经济舱普通票价的1.5%,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二、国际及地区航线超限额行李收费
西藏航空国际、地区航线托运行李超限额收费标准一览表
西藏航空西安=苏梅航线托运行李超限额收费标准一览表(202408版)
三、特殊行李运输规定
特殊行李的收运须符合《西藏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运输总条件》的相关标准。
(1)特殊旅客托运的特殊行李:
特殊旅客托运的特殊行李可免费运输,如须使用轮椅旅客使用的辅助设备(指手动/电动轮椅);婴儿旅客托运的可折叠婴儿车或摇篮;骨灰。
上述特殊行李不计入旅客免费托运行李额;每名旅客限托运一件;残疾运动员可托运两部轮椅。
(2)普通旅客托运的特殊行李
1)可与普通行李合并计算的特殊行李
高尔夫用具、滑雪/滑水用具(不包括雪橇/水撬)、保龄球用具、自行车、轮滑/滑板用具、睡袋、背包、潜水用具、射箭用具、曲棍球用具、野营用具、降落伞(包括滑翔伞)、网球用具、登山用具、渔具、乐器、辅助设备(指健康人托运的轮椅)、可折叠婴儿床、可折叠婴儿车或摇篮,可与普通行李合并计算。
上诉特殊行李如果超件、超重、超尺寸须按《西藏航空国际、地区航线托运行李超限额收费标准一览表》中对应标准叠加收取相应费用。
2)不可与普通行李合并计算的特殊行李
媒体设备(含仪器、电器)、枪支、皮划艇(独木舟)、悬挂式滑翔运动用具、雪橇/水橇、冲浪板、风帆冲浪用具、橡皮艇或船、标枪、单独包装的划船用具或浆、骑马用具,不可与普通行李合并计算。
上述特殊行李超尺寸不另行收费,超件、超重量按《西藏航国际、地区航线特殊行李收费一览表》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