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旅客
如有特殊服务需求请致电联系956096
婴儿
一、服务范围
指旅行开始之日满14天(含)以上,但不满两周岁(含生日当天)的婴儿旅客。
二、运输规定
1.婴儿旅客乘坐飞机时必须有年满18周岁且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陪伴同行。
2.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出生不足14天的婴儿和出生不足90天的早产婴儿,我们不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建议您选择其他方式出行。
3.每名已满18周岁(含)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旅客可携带不超过:2名婴儿,或1名婴儿和2名儿童,或1名患病婴儿,或1名残疾婴儿。
4.婴儿旅客购票和乘机需提供出生证、户口簿、护照等有效证件。
三、申请方式
西藏航直属售票处、客户服务中心956096、经特殊服务授权的销售代理处均可受理服务申请。
四、数量限制
为便于运行控制、保证旅客的服务质量,西藏航可承运的婴儿数量须少于等于该航班机型最大冗余救生衣的数量。具体如下:
五、购票及票价
1.购买国内航班客票,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
2.购买国际及地区航班客票,按照同一航班成人适用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
3.婴儿无免费行李额,如需要单独占座位时,应购买儿童票;
4.每一位成人只能携带一名婴儿享受这种票价,超过限额的婴儿应按相应的儿童票价计收,可单独占有一个座位。按儿童票价购买客票的婴儿旅客,可享有所持客票等级规定的免费行李额。
温馨提示
1.订购婴儿票时,需与成人客票同时购买,否则会有可能因婴儿载运数量限制,造成无法成行。
2.目前西藏航暂不受理婴儿旅客网上办理乘机手续服务。
无成人陪伴儿童
一、服务范围
1.无成人陪伴儿童是指开始旅行之日起年龄已满5周岁、未满12周岁(含生日当天)且无18岁以上成人陪伴旅行而单独乘机的儿童。
2.出于对安全与健康的考虑,我们不接收乘机当日未满5周岁的儿童、12周岁以下的聋哑/双目失明儿童的无成人陪伴服务申请。
二、运输规定
1.无成人陪伴儿童服务仅适用于西藏航实际承运的国内直达航班或经停成都的航班。
2.已满5周岁但未满12周岁的无成人陪伴儿童,应申请无成人陪伴儿童服务。年龄在12周岁至18周岁的少年旅客单独乘机,可自愿申请无成人陪伴儿童服务。
3.在办理无成人陪伴儿童服务申请时需要提供送站人的证件原件,接站人的证件复印件,以及接站人与送站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及与孩子的关系。
4.接送机时,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需陪送到上机地点并在儿童的转机地点和下机地点安排人予以迎接和照料,机场接送时需查验接送人证件原件。
5.无成人陪伴儿童乘坐国内航班需要出示户口簿、身份证等儿童有效证件。
三、申请时限及方式
1.始发地西藏航直属售票处、经特殊服务授权的销售代理处、客户服务中心956096均可受理服务申请。
2.请您至少在航班预计起飞前2小时之前提出申请。
四、数量限制
由于承运人对无成人陪伴儿童负有责任,并需全航程提供安全周到的特殊服务及照顾,因此每个航班承运的年龄较小的无成人陪伴儿童数量会有一定的限制,其中已满5周岁未满8周岁的无成人陪伴儿童每个航班仅限5名。
五、服务收费标准及适用票价
1.已满5周岁未满12周岁(含生日当天)的儿童免收服务费;已满12周岁未满18周岁的旅客须交纳服务费人民币200元。
2.已满5周岁未满12周岁(含生日当天)的无成人陪伴儿童按照成人适用普通票价的50%票价收取。已满12周岁未满18周岁的旅客按成人适用票价收取。
六、乘机登记须知
如您在客户服务中心95609办理无成人陪伴儿童服务,我们会将《无成人陪伴儿童乘机申请书》电子版,发送到您的邮箱或您可点此“《无成人陪伴儿童乘机申请书》”直接下载。请您打印《申请书》一式四份填写完整后,拍照回传至客户服务中心邮箱,并携带此四联单,最迟于航班预计起飞时间前120分钟到达航班始发地机场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您在机场办理乘机手续时,请出示此单据。
温馨提示
对于已办妥无成人陪伴儿童服务手续航段的客票,如您提出变更与退票申请,需回到原申请地且按客票使用规定办理;变更客票后如仍需此服务,需按申请程序重新办理服务手续。
孕产妇
一、运输规定
1.怀孕32周(不含)以下孕妇乘机,除医生诊断不适宜乘机者外,西藏航按一般旅客运输保障。
2.怀孕满32周(含)未满35周的孕妇乘机,需提供由县级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医疗证明或诊断证明并签署《风险告知书》。
3.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对于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孕产妇,我们暂不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建议您选择其他方式出行:
(1)怀孕满35周(含)以上的孕妇。
(2)预产期在4周(含)之内的孕妇。
(3)预产期临近但无法确定准确日期,已知为多胎分娩或预计有分娩并发症的孕妇。
(4)产后不足7天者。
二、医疗证明
医疗证明或诊断证明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方可视为有效:
(1)由县级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私人医生/家庭医生出具时应附医生资格证明,如医师资格证书、行医执照);
(2)有医生签名或盖姓名章及医疗单位盖章(境外由医生签署);
(3)表明怀孕周数或预产期,旅客的身体状况,是否适宜乘机;
(4)航班预计起飞前72小时以内填开。
病患旅客
一、服务范围
因疾病、术后反应(含并发症)受到限制运输、在飞行过程中需要医疗照顾或医疗设备保持适宜乘机状态的旅客。
二、运输限制
1.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需要持续输血、输液以维持生病或生命垂危的病人,西藏航暂不接收服务申请。
2.无自理能力的伤病旅客,如使用轮椅,需按残疾人运输保障要求办理,并受残疾人载运数量限制。
3.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旅客,需出具医疗证明或诊断证明,重病旅客或经西藏航工作人员判断病情较为严重的旅客需填写《风险告知书》:
(1)需用早产婴儿保育箱者;
(2)患病婴儿(含出生不足14天,但需要从高高原地区前往平原地区实施紧急救助的病患婴儿旅客);
(3)要求在空中使用医用氧气者;(具体参照“旅客用氧服务”规定)
(4)可能在空中有生命危险或要求医疗性护理者;
(5)已知有传染性疾病但采取措施可以预防者;
(6)担架旅客;(具体参照“担架旅客”规定)
(7)有心血管、糖尿病、高血压等病史的单独乘机的老年旅客;
(8)重病旅客,或在飞行过程中没有额外的医疗协助无法安全地完成航空旅行的病患旅客。
三、申请方式
西藏航直属售票处、经特殊服务授权的销售代理处均可受理服务申请。
四、医疗证明
医疗证明或诊断证明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方可视为有效:
(1)由县级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私人医生/家庭医生出具时应附医生资格证明,如医师资格证书、行医执照);
(2)有医生签名或盖姓名章及医疗单位盖章(境外由医生签署);
(3)表明旅客适宜乘机;
(4)航班预计起飞前72小时以内填开,病情严重的旅客、担架旅客在乘机登记时须提供航班起飞前24小时之内开具的可乘机证明。
担架旅客
一、服务范围
指无法在客舱座位上采取坐姿就坐,在机舱内必须处于平躺状态的旅客。
二、运输要求
1.目前西藏航仅在直达航班和经停航班中接收担架旅客服务申请。若两端都为非基地,暂不接收担架旅客申请。
2.担架旅客至少要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陪护和一名医护人员陪同(经医生证明,病人在旅行途中不需要医务护理时,则至少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陪同)。
3.如担架旅客需要在机上使用氧气设备,参照“旅客用氧服务”相关规定。
三、申请时限及方式
1.西藏航直属售票处、经特殊服务授权的销售代理处均可受理服务申请。
2.请您至少在航班预计起飞前72小时前提出申请。
四、数量限制
每个航班只接受一名担架旅客。
五、适用票价
1.若始发站和目的站均为西藏航基地航站,如拉萨至成都航段,则收取经济舱公布票价(Y舱票价)的8倍票款,一倍的机场建设费和8倍的燃油附加费;
2.若始发站或目的站为西藏航非基地航站,则收取经济舱公布票价(Y舱票价)的16倍票款,一倍的机场建设费和16倍的燃油附加费。(拉萨=阿里除外)
3.拉萨=阿里航线参照第五条第1点。
4.国际航线只接收由基地始发的往返程担架旅客,收取经济舱公布票价(Y舱票价)往返6张票款和燃油附加费,以及1张单程票的其他税费。
5.陪同人员可以购买折扣机票。
6.申请担架服务的儿童或婴儿旅客,票价同成人担架旅客。
六、免费行李额
1.国内航班担架旅客按照其购买的座椅数享受等同座椅数的免费行李额(如国内航班每个座椅享受20千克免费行李额,担架旅客购买8个座椅,则可以享受160千克免费行李额)免费行李额包含托运行李和手提行李。
2.国际航班担架旅客按照其购买的座椅数享受等同座椅数的免费行李额,每件行李重量不得超过23千克,每件行李的三边之和不得超过158厘米。
七、医疗证明
申请担架服务的旅客需提供医疗证明或诊断证明,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方可视为有效:
(1)由县级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私人医生/家庭医生出具时应附医生资格证明。如医师资格证书、行医执照);
(2)有医生签名或盖姓名章及医疗单位盖章(境外由医生签署);
(3)表明旅客的身体状况,是否适宜乘机,旅客为非染性疾病患者、是否需要医护陪护,是否需要用氧,如需用氧,参照“旅客用氧服务”;
(4)航班计划起飞前72小时以内填开,在乘机登记时须提供航班起飞前24小时之内开具的可乘机证明。
温馨提示:经停、备降旅客重新登机时,应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地面轮椅旅客
一、服务范围
能够自行上下客梯,并进入客舱就座,仅在航站楼与飞机之间需要协助的旅客。
二、申请时限及方式
1.西藏航直属售票处、客户服务中心956096、经特殊服务授权的销售代理处均可受理服务申请。
2.请您至少在航班预计起飞前24小时前提出申请。
三、医疗证明
申请地面轮椅服务的旅客无需出具医疗证明;但因病或因伤残需要提供地面轮椅服务的旅客,参照“病患旅客”或“残疾人旅客”。
用氧服务旅客
一、服务范围
用氧服务提供对象为身体条件适合空中旅行,只因身体虚弱,肺功能损伤等经医生证明需要额外供氧的旅客(急救病人除外)。
二、申请时限及方式
西藏航直属售票处可受理服务申请;请您至少在航班计划起飞前48小时前提出申请。
三、数量限制
除特殊批准外,原则上在每一航班的每一航段上,运送需要使用机上氧气设备的旅客,宽体客机限2名,窄体客机限1名,且仅限安排在经济舱。如遇紧急救治生命需要,可申请公务舱座位。
四、运输规定
1.西藏航提供的氧气设备为便携式氧气瓶,氧气瓶的容量是120升,能为使用者提供每分钟4升的最低氧气流量,旅客使用过程中可根据医疗证明要求选择2或4升氧气流量,如按每分钟4升的氧气流量使用,每瓶使用时间约20至30分钟。旅客所购氧气总量应充分考虑用氧时间需求,并满足医疗证明中表明的最大氧气量。
2.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西藏航不接收旅客携带自备的氧气设备,包括自备的氧气瓶。
3.用氧服务仅在西藏航实际承运的直达航班上提供,不办理两个(含)航段以上航程。
五、医疗证明
申请用氧服务旅客需提供医疗证明或诊断证明,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方可视为有效:
(1)由县级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私人医生/家庭医生出具时应附医生资格证明。如医师资格证书、行医执照);
(2)有医生签名或盖姓名章及医疗单位盖章(境外由医生签署);
(3)表明旅客有使用医用氧气的医学需要;
(4)表明旅客的身体状况适应空中旅行,只是在旅行过程中需要使用氧气,且用氧不会造成其身体危害;
(5)表明是否连续供氧服务及流量要求,并具体注明在正常飞行时与飞机客舱内压力相对应的压力高度下,每小时所需的最大氧气量和最大氧气流量。
(6)航班预计起飞前72小时以内填开。
六、服务费
用氧服务属于有偿服务,费用标准为每瓶收取人民币650元(或其他等值的货币)。
携带人体捐献器官的旅客
一、服务范围
1.适用于西藏航国内航线实施的人体捐献器官航空运输。
2.适用于救助患者生命的造血干细胞、血液等人体组织的航空运输。
二、运输规定
当您为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简称OPO)的工作人员,需要通过航空运输方式转运人体捐献器官,在满足下述所有要求时,西藏航将与地面服务代理人、机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开通绿色通道,为您提供特殊保障流程,否则,将按普通旅客保障流程向您提供航空运输服务:
1.需要至少于航班预计起飞时间前4小时通过西藏航直属售票处或客户服务中心956096向我们提出申请,告知您的航班信息、人体捐献器官类型、包装尺寸、涉及的危险品等信息。
2.需要携带《移植中心器官接收确认书》及副本,注明所运输器官的合法来源、用途、联系人姓名及联系人电话等。
3.承运人体捐献器官所使用的制冷介质须符合西藏航危险品承运要求。若人体捐献器官运输专用容器内含有保存人体捐献器官所必须的液态物品,可不受液态物品运输条件的限制,但须满足航空运输安全的要求。对于不满足要求的液态物品,可拒绝运输。
4.包装应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专用容器,密封良好,无异味,不渗漏,并在容器外显著位置张贴人体捐献器官运输专用标志(见下图)。运输专用容器内含有危险品的,应符合西藏航运输的相关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可拒绝运输。
5.如容器体积超过西藏航随身携带行李的尺寸要求,需提前办理占座行李服务;带入客舱的运输专用容器,在运输过程中由您自行照管。
温馨提示:部分特殊旅客的购买及申请流程须通过我公司直属售票处或经特殊服务授权的销售代理处进行办理,其详情地址及电话您可通过西藏航客服热线:956096进行咨询。
西藏航空有限公司残疾人
航空运输服务方案
一、依据
为规范西藏航空残疾人航空运输的管理与服务,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确保西藏航空的残疾人航空运输符合行业规定及要求,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局《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西藏航空实际承运的航班。
三、运输服务原则
(一)严格遵循西藏航手册及规章等的相关规定以及适用的民用航空安全运行管理和残疾人旅客运输服务法规,通过规范、有效的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确保为西藏航承运的残疾人旅客、行李安全运行并按期抵达目的地提供保障。
(二)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一样享有航空旅行的机会,为残疾人提供的航空运输应保障安全、尊重隐私、尊重人格。
四、定义
(一)“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人,这些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加社会活动,具体表现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二)“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是指购买或持有有效客票,为乘坐客票所列航班到达机场,利用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提供的设施和服务,符合适用于所有旅客的、合理的、无歧视运输合同要求的残疾人。
(三)“医疗证明”是指由符合规定的医院出具的、说明该残疾人在航空旅行中不需要额外医疗协助能安全完成其旅行的书面证明。
(四)“残疾人团体”是指统一组织的人数在10 人以上(含10 人),航程、乘机日期和航班相同的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
(五)“服务犬”是指为残疾人生活和工作提供协助的特种犬,包括辅助犬、导听犬、导盲犬。
五、收运规定
(一)残疾人拒绝运输规定
1.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因残疾人的残疾造成其外表或非自愿的举止可能对机组或其他旅客造成冒犯、烦扰或不便而拒绝运输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
2.拒绝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航空运输时,应向其说明拒绝的法律依据。
3.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要求提供书面说明的,承运人应在拒绝运输后10日内提供。
(二)残疾人旅客运输人数规定
1.航班上载运在运输过程中没有陪伴人员,但在紧急撤离时需要他人协助的残疾人数为:
(1)航班座位数为51-100个时,为2名;
(2)航班座位数为101-200个时,为4名;
(3)航班座位数为201-400个时,为6名;
(4)航班座位数为400个以上时,为8名;
(5)载运残疾人数超过上述规定时,应按1:1的比例增加陪伴人员,但残疾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一倍;
(6)载运残疾人团体时,在按1:1比例增加陪伴人员的前提下,西藏航空采取相应措施,可酌情增加残疾人乘机数量。
注:本条所述没有陪伴人员但在紧急撤离时需要他人协助的残疾人,包括使用轮椅的残疾人、下肢严重残疾但未安装假肢的残疾人、盲人、携带服务犬乘机的残疾人、智力或精神严重受损不能理解机上工作人员指令的残疾人。
除本条规定外,西藏航空不会以航班上限制残疾人人数为由,拒绝运输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
2.陪伴人员应在定座时声明陪伴关系,并单独出票。西藏航空将保证陪伴人员与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同机旅行。
3.陪伴人员应有能力在旅行过程中照料残疾人,并在紧急情况下协助其撤离。
六、定座及购票服务
西藏航空应在其售票处、售票网络或电话订票系统中设置相应的程序,以便残疾人说明残疾情况、所需服务及协助要求。
(一)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需要申请下列设备设施或服务时,应在定座时提出,最迟不能晚于航班离站时间前48小时:
1.供航空器上使用的医用氧气瓶;
2.托运电动轮椅;
3.提供机上专用窄型轮椅;(暂无)
4.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团体提供服务;
5.携带服务犬进入客舱。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出需求后,西藏航空将通过订座系统或其他手段,确保该需求被记录,并及时传递至相关人员。
西藏航空将在24小时内答复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是否能够提供以上1至4项所需的服务。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若提出了以上需求,但由于航班取消或不能提供残疾人所要求的设备而被迫转到其他承运人的航班时,由该承运人提供残疾人向原承运人所要求的服务,原承运人应予以协助。
(二)除以下情况外,不得要求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医疗证明:
1.在飞行中需要使用医用氧气;
2.西藏航空有合理理由认为残疾人在飞行过程中没有额外的医疗协助无法安全地完成航空旅行。
医疗证明应由县级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开具日期应在航班离站之日前10日内,由西藏航空地面服务部门或其地服代理人员负责查验。
残疾人从客票销售网点定座的,客票销售网点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承运人。
(三)残疾人的购票规定
1.残疾人购票的相关流程,以西藏航空市场营销部门相关业务规定为准。
2.西藏航空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有权在残疾人旅客提出乘机时使用氧气或承运人有合理理由认为残疾人在飞行过程中没有额外的医疗协助无法安全的完成航空旅行时,要求残疾人旅客提供相应的医疗证明。
七、残疾人旅客乘机规定
(一)西藏航空保证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能及时得到在航站楼或航空器上提供给其他旅客的信息,包括售票、航班延误、航班时刻更改、联程航班衔接、办理乘机手续、登机口的指定以及托运和提取行李等信息。
(二)除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制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在航站楼内活动或要求其留在某一特定区域。
(三)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应在普通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截止前2小时在机场办理乘机手续。
(四)航班不正常时,除按相关规定做好服务工作外,还应对残疾人在以下方面予以特殊协助:
1.及时主动提供相关信息,包括退票、签转、后续航班的安排等;
2.指定休息区域,安排住宿时应考虑无障碍设施设备等条件;
3.主动询问相关需求,并予以协助。
八、助残设备存放
(一)西藏航空或其地服代理人不得将下表中规定的可带进客舱的助残设备进行限制;同时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可免费托运1件下表规定外的助残设备。
可带进客舱的助残设备
类别 | 助残装置 | |
肢残 | 助行器 | 拐杖,假肢 |
聋人 | 助听设备 | 电子耳蜗,助听器 |
盲人 | 盲杖 | 多功能,简易 |
助视器 | ||
盲人眼镜 |
(二)电动轮椅应托运,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托运电动轮椅,应在普通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截止前2小时交运,并符合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相关规定。
(三)除另有规定外,应在靠近客舱门的地方接受托运和交回助残设备,以便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尽可能使用自己的助残设备。助残设备的运输优先于其他货物和行李,并确保与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同机到达。
(四)服务人员不得要求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签署免责文件,放弃其对助残设备损坏或丢失进行索赔的权利,收运时已损坏的除外。
九、服务犬
(一)允许服务犬在航班上陪同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
(二)单独携带服务犬乘机的残疾人旅客须年满16岁,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应向相关部门提供服务犬的身份证明和检疫证明。
(三)服务犬可带入客舱免费运输,每个航班仅收运1只服务犬。
(四)申请时限:
旅客应在航班起飞前48(含)小时前提出申请。
(五)办理地点:
航班始发地所在的西藏航直属售票处或经特殊服务授权的销售代理人处购票并办理服务手续。
十、空中服务
(一)地服人员将残疾旅客优先送上飞机,将医疗证明、乘客签字的免责单,以及特殊旅客乘机通知单交于乘务人员。
(二)乘务人员引导残疾旅客入座,协助安放行李,说明安全带、服务设备的使用方法以及卫生间的位置。
(三)对于听力残疾的乘旅客,在播放安全须知时,应加注字幕或使用手语进行介绍,向残疾人介绍安全须知时,应尽可能谨慎和不引人注目。
(四)带进客舱的服务犬,应在登机前为其系上牵引绳索,并不得占用座位和让其任意跑动,除阻塞紧急撤离的过道或区域外,服务犬应在残疾人的座位处陪伴。
(五)协助旅客就餐,如打开包装、识别食品及食品摆放位置。
(六)如果有机上轮椅,使用机上轮椅(如配备)协助旅客往返卫生间;如果没有机上轮椅,由乘务员协助有部分行走能力的障碍旅客往返卫生间。
(七)飞机到达目的地前,乘务长通知机组与地面人员联系,备好轮椅(如需要)。
(八)下机时,协助残疾旅客提拿行李,将残疾旅客交于地服人员,并由地服人员在特殊旅客乘机通知单上签字交接.原则上,联程航班在过站不更换飞机的情况下,残疾旅客不下飞机,如需下机,乘务人员要向地面服务人员做好交接,确保乘客重新登机。
十一、管理与评估
(一)西藏航空客服中心负责受理残疾人电话咨询和投诉工作,咨询和投诉电话:956096。
(二)上级主管部门每年对西藏航空残疾人航空运输服务能力进行评估,确保持续符合民航主管部门关于残疾人航空运输服务的各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