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指南
1、合作产品
1)产品名称:综合险
产品名称 | 保障范围 | 赔偿金额 | 保险期间 | 保险费 |
综合险 | 航空意外伤害及残疾 | 100万 | 约定航班 | 30元/份 |
火车、轮船意外身故/伤残 | 20万 | |||
营运汽车意外身故/伤残 | 15万(仅限营运汽车意外) | |||
航班延误 | 起飞延误3小时及以上赔偿200元。 | |||
托运行李延误 | 8时及以上赔偿500元,最高赔偿1000元。 | |||
附加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丢失 | 1000元 | |||
附加旅行证件丢失 | 1000元 |
2)条款名称及备案号:
条款名称 | 产品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或者报备文件编号 |
华泰财险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15432312021112200993 |
华泰财险航班延误保险 | (华泰财险)(备-其他)【2018】(主) 008号 |
华泰财险附加行李延误保险(B款) | C00015431922019071204532 |
华泰财险个人航空托运行李损失保险条款 | C00015432112018040504132 |
华泰财险附加旅行证件丢失保险 | (华泰财险)(备-普通家财险)【2018】(附) 016号 |
二、服务信息
1.销售主体: 本保险产品的销售服务方为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网址为 www.ehanglian.com。
2.承保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3.承保公司分支机构: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江苏、广东、陕西、四川、辽宁、浙江、云南、江西、湖南、湖北、山西、安徽、福建、山东、广西、河南、江西、内蒙古、贵州、新疆、宁夏、黑龙江、甘肃和吉林设有分支机构。如您的固 定居住地不在以上地区,您所享受的保全、理赔等服务及时效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
4.产品销售范围:本产品仅限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具有固定居住地的人士投保。
5.投保年龄:本保险产品0至85周岁(均含)。
6.投保份数限制:本保险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7.保险期间:约定航班
8.特别提示: (1)若被保险人投保由本保险公司承保的多种保险,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本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 (2)本产品须比航班计划起飞时刻提前至少24个小时完成投保。 (3)本产品投保后,仅在发生航班取消情形下,才能申请退保。 (4)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除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外,对于未成年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 (5)本保险产品不保障航班预计起飞日前已提前通知或宣布航班延误的情形。 (一)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二)“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
9.保险合同订立形式及电子保单: 旅客通过互联网购买购买保险,支付保费后即完成保险合同订立。本保险采用电子保单形式,如需,请联系保险公司索取。
10.保费支付方式: 旅客购买本保险产品时,保费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的费用支付形式一并支付。
11.保险发票形式: 本保险的保费发票报销凭证与电子客票行程单合二为一,保险费金额体现在电子客票行程单中“保险费”一栏。
12.保费发票配送形式:电子客票行程单的配送方式见购票说明。
13.保单查询及验真途径:
(1)航联全国客服电话:400-810-2688
(2)保险公司全国客服电话:400-609-5509
(3)保险公司自助服务平台: service.ehuatai.com
保险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 huatai-caixian
14.保全办理方式:
客户可登陆华泰官网(http://service.ehuatai.com)或微信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huatai-caixian”)提交批改申请,也可拨打人工服务电话400-60-95509。
15.除外责任:
华泰财险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责任免除
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醉酒;
(六) 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的药品;
(七) 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 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九)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伤口感染者除外),或被保险人中暑、猝死、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十) 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十一) 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十二)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三)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
(十四) 被保险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违反乘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二) 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
(三) 被保险人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四) 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其它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五) 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乘交通工具至重新登上该交通工具期间;
(六) 被保险人双脚踏上交通工具之前和被保险人一脚离开交通工具之后。
(七)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非法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华泰财险航班延误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航班延误、取消、返航或备降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或随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航空公司破产、倒闭或被宣告清算;
(四)战争(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绑架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
(五)生物、化学、原子能或核能装置导致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六)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
(七)被保险人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班;
(八)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搭乘本合同载明的航班或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搭乘航空公司安排的后续航班或替代航班。
华泰财险附加行李延误保险(B款)条款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行李延误或造成任何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者由个人原因直接导致行李延误的,包括但不限于行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托运手续、登乘时间太晚或者未按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致使承运人临时取下行李、自助办理托运行李时行李票未按正确方式粘贴在行李箱上等。
(二) 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检疫、隔离、征收或销毁行为;
(三) 被保险人托运的个人行李置留在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处;
(四) 非该次旅行时托运的个人行李;
(五) 被保险人的行李中含有禁止托运物品;
(六) 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经发生或宣布的罢工或工人抗议性活动,从而导致公共交通不能正常运营,未能采取其它合理可行的旅行安排方案,导致的行李延误;
(七) 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导致的行李延误;
(八) 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记手续;
(九) 其他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华泰财险个人航空托运行李损失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行李内物品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
(三) 行李内物品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
(四)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行李内物品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
(五) 因包装不善导致的行李内物品的散失或损毁;
(六)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七) 被保险人行李内物品所造成的其他行李内物品的损失;
(八) 被保险人因领取行李凭证遗失而被冒领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行李的外在包装、旅行箱本身的破损以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华泰财险附加旅行证件丢失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重新办理旅行证件或任何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的故意制造本附加条款的保险事故行为或隐瞒、欺诈行为,违反保险事故发生地法律的行为;
(二) 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
(三) 自被保险人发现本附加条款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或有关政府机构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
(四) 因使用旅行支票而发生的经济损失;
(五) 被保险人未能提供重新取得旅行证件的费用以及相关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的原始凭证;
(六) 被保险人未积极调查或寻找丢失、灭失的旅行证件;
(七) 发生于原出发地(见第2条释义)的旅行证件丢失;
(八) 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情况下的旅行证件遗失;旅行证件的神秘失踪;
(九) 任何本次旅行所不必要的旅行证件的重新办理费用;
(十) 任何的罚款或欠款;
(十一) 被保险人的旅行证件自身有瑕疵或超过有效期;
(十二)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15. 如实告知义务及违反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16. 旅客信息保密保障:
我司承诺会对乘机人(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投保交易安全等保密事项依法进行保障。
17.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声明及确认
被保险人(即乘机人)同意购买且认可保险金额,并已阅读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了解并接受免责条款、费用扣除、退保等在内的重要事项。
三、常见问答:
1、什么是“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
“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特指广义的航空旅客综合保险业务,包括以航空意外伤害为主要保障的航次险、短期交通意外伤害险、旅客托运行李保险、航班延误保险、航班取消保险、特价客票取消补偿保险等航空旅客相关保险产品,是以电子化的航空旅客综合保险保单取代传统的纸制保单、通过网络信息共享实现投保人信息与乘机人信息的统一管理、将保费付费信息记入系统并打印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中、与电子客票并行销售的一种创新产品;
2、购买本保险产品后能否变更?
仅可在保单生效前进行变更。
3、购买本保险产品后能否退保?
本保险产品责任生效前,您可在退票时同时申请退保,保险费会自动退还给您支付的账户中。
4、索赔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基本材料:
1.索赔申请书(需填写完整被保险人信息,事故详细信息);
2.保单号或者保险单;
3.被保险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未成年人需同时提供监护人证明材料);
4.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事故经过说明,如涉及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防疫部门给出的隔离证明;
若涉及被保险人伤残: 有司法鉴定许可证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原件(需遵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标准进行鉴定)。
若涉及被保险人身故:
1.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原件;
2.火化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
3.指定具体受益人的,提供受益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文件;
4.为指定具体受益人的,所有继承人(父母、子女、配偶,如没有上述人员,则指(外)祖父母、外孙女、兄弟姐妹)均在同一户口本的,提供户口本、继承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继承人与死者关系证明文件(例如出生证、结婚证,已故人员也需注明);所有继承人不在同一户口本的,除前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公证关系证明”原件。
若涉及航班延误:
1.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包括事故发生日期、航班延误原因、延误时间;或由保险人自行通过第三方机构取得的民用航班证明;二者如不一致以前者为准;
2.机票或其他航班凭证的原件;
若涉及行李延误:
1.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包括事故发生日期、托运行李跟随航班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抵达机场或者站点的计划抵达时间和实际抵达时间证明、行李延误的原因以及领回托运行李的时间等信息;
2.公共交通工具票据的原件;
3.托运行李的凭证原件;
若涉及个人航空托运行李损失:
1.被保险人所乘坐的航班机票原件和领取行李凭证;
2.承运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3.物品损失清单及其发票原件或其它有效的购货凭证;
4. 物品破损说明及可以显示破损程度的相关证明图。
若涉及证件丢失:
1.被保险人向本附加条款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或有关政府机构报案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的正本及其他证明文件;
2.重新办理旅行证件所有支出的清单及发票或收据原件;
3.若是公务出差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被保险人公务出差旅行的证明;
5、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特别提示
(1) 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2)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3)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 保险公司自收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6、 航班延误险理赔特别提示
(1)客户在厦航网站购买航班延误险后,如航班发生延误,被保险人将收到理赔短信,点击短信内的链接通过微信认证后,即可在航班落地后收到赔款。
(2)重要提示:微信实名认证确认的姓名需与乘机者本人姓名一致,方可操作理赔,若微信认证姓名与被保险人(即乘机者本人)姓名不一致,将无法完成理赔。
7、 航班延误险理赔声明:
(1)航联全自动理赔服务实时通过航班动态数据及离港数据综合比对生成您的延误理赔判断依据,但因数据逻辑较为复杂,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容错率,我们无法承诺100%的全自动理赔。若我们的全自动理赔服务未能跟踪到您的行程或及时生成理赔依据的判断,请您拨打航联客服电话400-810-2688(工作时间:周一至周日9:00-21:00)进行辅助申报理赔,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用户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基于同一保险事故,重复取得保险赔偿的,应当在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协助下及时退还重复取得部分,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保险条款
特别说明:如本挂网资料有未尽事宜,请详见保险条款。针对本保险产品的最终解释以保险条款为准。
本平台仅提供技术支持,所有保险产品的销售均由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提供。
一、合作产品及服务信息
1、合作产品
1)产品名称:航空意外身故保险
产品名称 | 保障范围 | 赔偿金额 | 保险期间 | 保险费 |
航空意外险 | 航空意外伤害及残疾(只承保航空意外) | 260万 | 约定航班 | 30元/份 |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 | 10万 |
(2)条款名称及备案号
条款名称 | 产品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或者报备文件编号 |
华泰财险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 | C00015432312021112200993 |
二、服务信息
1.销售主体:本保险产品的销售服务方为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网址为http://www.ehanglian.com。
2.保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3.承保公司分支机构: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江苏、广东、陕西、四川、辽宁、浙江、云南、江西、湖南、湖北、山西、安徽、福建、山东、广西、河南、江西、内蒙古、贵州、新疆、宁夏、黑龙江、甘肃和吉林设有分支机构。如您的固 定居住地不在以上地区,您所享受的保全、理赔等服务及时效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
4.产品销售范围:本产品仅限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具有固定居住地的人士投保。
5.承保年龄范围:0至85周岁(均含)。
6.投保份数限制:本保险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7.保险合同订立形式及电子保单:旅客通过互联网购买购买保险,支付保费后即完成保险合同订立。本保险采用电子保单形式,如需,请联系保险公司索取。
8.保费支付方式:旅客购买本保险产品时,保费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的费用支付形式一并支付。
9.保险发票形式:本保险的保费发票报销凭证与电子客票行程单合二为一,保险费金额体现在电子客票行程单中“保险费”一栏。
10.保费发票配送形式:电子客票行程单的配送方式见购票说明。
11.保单查询及验真途径:
(1)航联全国客服电话:400-810-2688
(2)保险公司全国客服电话:400-609-5509
(3)保险公司自助服务平台:service.ehuatai.com
保险公司官方网址:www.ehuatai.com
12.保全办理方式:
客户可登陆华泰官网(http://service.ehuatai.com)或微信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huataiweidianshang”)提交批改申请,也可拨打人工服务电话400-60-95509。
13.除外责任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 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 被保险人醉酒;
(六)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的药品;
(七)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九) 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伤口感染者除外),或被保险人中暑、猝死、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十)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十一) 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十二)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三)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
(十四) 被保险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违反乘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二) 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
(三) 被保险人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四) 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其它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五) 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乘交通工具至重新登上该交通工具期间;
(六) 被保险人双脚踏上交通工具之前和被保险人一脚离开交通工具之后。
(七)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非法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除法律规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情形外,保险人退还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医疗费用责任:
(一) 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 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配镜等)的费用;
(三) 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或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四) 被保险人流产、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五) 被保险人发生的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误工费、空调费、膳食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等需要自理的费用;
(六)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七) 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或保险单签发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八) 因医疗事故、医疗意外及并发症增加的医疗费;
(九) 本条款第六条、第七条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三、常见问答:
1、什么是“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
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特指广义的航空旅客综合保险业务,包括以航空意外伤害为主要保障的航次险、短期交通意外伤害险、旅客托运行李保险、航班延误保险、航班取消保险、特价客票取消补偿保险等航空旅客相关保险产品,是以电子化的航空旅客综合保险保单取代传统的纸制保单、通过网络信息共享实现投保人信息与乘机人信息的统一管理、将保费付费信息记入系统并打印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中、与电子客票并行销售的一种创新产品;
2、购买本保险产品后能否变更?
仅可在保单生效前进行变更。
3、购买本保险产品后能否退保?
本保险产品责任生效前,您可在退票时同时申请退保,保险费会自动退还给您支付的账户中。
3、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怎么索赔?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1)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①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②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据;
③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④公安部门、司法部门或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⑤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⑥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残疾,由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向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申请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①保险金给付申请书;②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据;③被保险人身份证明;④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保险人认可的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⑤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特别提示
(1)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2)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3)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保险公司自收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四、保险条款
特别说明: 如本挂网资料有未尽事宜,请详见保险条款。针对本保险产品的最终解释以保险条款为准。
本平台仅提供技术支持,所有保险产品的销售均由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提供。
一、合作产品及服务信息
1、合作产品
(1)航班延误险
产品名称 | 保险条款 | 保障范围 | 赔偿金额 | 保险期间 | 保险费 |
航班延误险 | 《华泰财险航班延误保险条款》(华泰财险)(备-其他)【2018】(主) 008号 | 航班延误,航班起飞延误达到3小时及以上 | 一次性补偿300元? | 投保时刻~约定航班实际起飞时刻 | 20元/份 |
航班取消,仅承保起飞延误满3小时后导致的航班取消 | 一次性补偿100元 |
1.销售主体:本保险产品的销售服务方为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网址为 www.ehanglian.com。
2.承保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3.承保公司分支机构: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江苏、广东、陕西、四川、辽宁、浙江、云南、河北、湖南、湖北、山西、安徽、福建、山东、广西、河南、江西、内蒙古、贵州、新疆、宁夏、黑龙江、甘肃和吉林设有分支机构。如您的固定居住地不在以上地区,您所享受的保全、理赔等服务及时效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
4.产品销售范围:全国区域内销售。???
5.承保年龄范围:0 至 85 周岁(均含)。
6.投保份数限制:本保险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7.本产品须比航班计划起飞时刻提前至少24个小时完成投保。本保险产品不保障航班预计起飞日前已提前通知或宣布航班延误的情形。
8.若被保险人投保由本保险公司承保的多种保险,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本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
9.保险合同订立形式及电子保单:旅客通过互联网购买机票的同时选择购买保险,支付保费后即完成保险合同订立。本保险采用电子保单形式,如需,请联系保险公司索取。
10.保费支付方式:旅客购买本保险产品时,保费款与机票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的费用支付形式一并支付。
11.保险发票形式:本保险的保费发票报销凭证与电子客票行程单合二为一,保险费金额体现在电子客票行程单中“保险费”一栏。
12.保费发票配送形式:电子客票行程单的配送方式见购票说明。
13.保单查询及验真途径:
(1)航联全国客服电话:400-810-2688
(2)保险公司全国客服电话:40060-95509
(3)保险公司网址:service.ehuatai.com
14.投诉方式:投诉受理电话400-60-95509。
15.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航班延误、取消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或随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航空公司破产、倒闭或被宣告清算;
(四)战争(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绑架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
(五)生物、化学、原子能或核能装置导致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六)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
(七)被保险人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班;
(八)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搭乘本合同载明的航班或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搭乘航空公司安排的后续航班或替代航班。
16.如实告知义务及违反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17.旅客信息保密保障:
我司承诺会对乘机人(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投保交易安全等保密事项依法进行保障。
18.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声明及确认:
被保险人(即乘机人)同意购买且认可保险金额,并已阅读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了解并接受免责条款、费用扣除、退保等在内的重要事项。
19.旅客信息授权:
旅客购买本保险产品即同意授权航联对其行程及航班数据进行跟踪,以保障旅客最优的服务体验。
三、常见问答:
1、购买本保险产品后能否退保?
本保险产品生效前,您可向西藏航购买机票原渠道申请退票的同时申请退保。本保险生效后,您将不能再进行退保。
2、理赔特别提示
客户在西藏航网站购买航班延误险后,如航班发生延误,被保险人将收到理赔短信,点击短信内的链接通过微信认证后,即可在航班落地后收到赔款。
重要提示:微信实名认证确认的姓名需与乘机者本人姓名一致,方可操作理赔,若微信认证姓名与被保险人(即乘机者本人)姓名不一致,将无法完成理赔。
3、理赔声明:
航联全自动理赔服务实时通过航班动态数据及离港数据综合比对生成您的延误理赔判断依据,但因数据逻辑较为复杂,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容错率,我们无法承诺100%的全自动理赔。若我们的全自动理赔服务未能跟踪到您的行程或及时生成理赔依据的判断,请您拨打航联客服电话400-810-2688(工作时间:周一至周日9:00-21:00)进行辅助申报理赔,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用户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基于同一保险事故,重复取得保险赔偿的,应当在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协助下及时退还重复取得部分,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保险条款下载
《华泰财险航班延误保险条款》(华泰财险)(备-其他)【2018】(主) 008号
特别说明:如本挂网资料有未尽事宜,请详见保险条款,针对本保险产品的最终解释以保险条款为准。
本平台仅提供技术支持,所有保险产品的销售均由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提供。
一、合作产品及服务信息
1、合作产品
保障计划名称 | 保险条款 | 保障范围 | 保险期间 | 保险费 |
航空退票险 | 《华泰财险机票取消及改签保险条款》 | 机票退票时,按照退票损失的70%进行赔付,最高不超过500元。 | 约定航班 | 20元/份 |
(2)条款名称及备案号:
《华泰财险机票取消及改签保险条款》(华泰财险)(备-其他)【2018】(主) 007号
二、服务信息
1.销售主体:本保险产品的销售服务方为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网址为www.ehanglian.com 。
2.承保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3.承保公司分支机构: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江苏、广东、陕西、四川、辽宁、浙江、云南、河北、湖南、湖北、山西、安徽、福建、山东、广西、河南、江西、内蒙古、贵州、新疆、宁夏、黑龙江、甘肃和吉林设有分支机构。如您的固定居住地不在以上地区,您所享受的保全、理赔等服务及时效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
4.产品销售范围:全国区域内销售。
5.承保年龄范围:0 至 85 周岁(均含)。
6.投保份数限制:本保险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7.保险合同订立形式及电子保单:旅客通过互联网购买机票的同时选择购买保险,支付保费后即完成保险合同订立。本保险采用电子保单形式,如需,请联系保险公司索取。
8.保费支付方式:旅客购买本保险产品时,保费款与机票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的费用支付形式一并支付。
9.保险发票形式:本保险的保费发票报销凭证与电子客票行程单合二为一,保险费金额体现在电子客票行程单中“保险费”一栏。
10.保费发票配送形式:电子客票行程单的配送方式见购票说明。
11.保单查询及验真途径:
(1)航联全国客服电话:400-810-2688
(2)保险公司全国客服电话:40060-95509
(3)保险公司网址:service.ehuatai.com
12.投诉方式:投诉受理电话400-60-95509。
13.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退订、取消或改签机票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二)旅行社、航空公司、天气原因或机场关闭导致的航班取消或延误;
(三)航空公司、旅行社或其他机票代理人的违约、破产或超售;
(四)所预订的机票用于任何销售、转售或其他盈利目的;
(五)战争(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绑架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
(六)政府禁令或管制。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可以从航空公司、票务代理或其他渠道退回的机票款部分,不论其是否已实际取得;
(二)被保险人因改签升舱所需支付的额外的费用;
(三)机票款实际支付金额以外的任何损失,包括支付机票款时使用的折扣券、抵扣券、现金券、航空公司、票务代理或其他渠道的会员里程、各类积分等对应的折扣金额;
(四)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五)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14.如实告知义务及违反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15.旅客信息保密保障:
我司承诺会对乘机人(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投保交易安全等保密事项依法进行保障。
16.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声明及确认:
被保险人(即乘机人)同意购买且认可保险金额,并已阅读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了解并接受免责条款、费用扣除、退保等在内的重要事项。
17.旅客信息授权:
旅客购买本保险产品即同意授权航联对其行程及航班数据进行跟踪,以保障旅客最优的服务体验。
三、常见问答:
1、什么是“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
“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特指广义的航空旅客综合保险业务,包括以航空意外伤害为主要保障的航次险、短期交通意外伤害险、旅客托运行李保险、航班延误保险、航班取消保险、特价客票取消补偿保险等航空旅客相关保险产品,是以电子化的航空旅客综合保险保单取代传统的纸制保单、通过网络信息共享实现投保人信息与乘机人信息的统一管理、将保费付费信息记入系统并打印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中、与电子客票并行销售的一种创新产品;
2、如何购买本保险产品?
您可登录西藏航空网站在订购机票的同时一并购买本保险。
3、购买本保险产品后能否变更?
本保险购买即生效,不可单独进行保险变更。
4、如果发生机票改签,本保险应如何处理?
本产品与电子客票信息紧密关联,如您通过西藏航购买机票原渠道进行机票改签,请先行登录西藏航官网进行退保操作,本保险产品不支持随机票改签信息自动更改;如您未通过西藏航进行机票改签,请您在改签机票前登录西藏航官网进行退保操作。
5、购买本保险产品后能否退保?
本保险产品生效前,您可向西藏航购买机票原渠道申请退票的同时申请退保。本保险生效后,您将不能再进行退保。
6、如何办理退保?
本保险一经购买不可退保。
7、申请退票后,何时会收到理赔短信和理赔款?
本保险出险后请拨打华泰财险客服热线40060-95509电话申请理赔金,相关理赔工作人员会与您联系,理赔款在3-5个工作日到达您的指定账户。
8、理赔声明:
用户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基于同一保险事故,重复取得保险赔偿的,应当在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协助下及时退还重复取得部分,否则将承担相关律责任。
四、保险条款下载
《华泰财险机票取消及改签保险条款》(华泰财险)(备-其他)【2018】(主) 007号
特别说明:如本挂网资料有未尽事宜,请详见保险条款,针对本保险产品的最终解释以保险条款为准。
特别提示:
◆“新冠疫情隔离津贴”责任特别提示以下情况:
1)出发前被保险人出发地、目的地及途径地所在县(市、区、旗)或同等行政区已存在公告为新冠疫情高风险等级地区的,保险人不承担“新冠疫情隔离津贴”赔付责任。
2)新冠疫情隔离津贴(因与病例同坐交通工具)责任,仅保障在保险期间内乘坐飞机落地后,机场落地核酸检测中同航班有新冠核酸检测为阳性的乘客导致被保险人被采取集中隔离措施,最长7天。
3)被保险人未自费支付集中隔离住宿费用的,“新冠疫情隔离津贴”责任每日津贴保额减半。
4)出发前被保险人被认定为新冠肺炎密切接触者(含本人确诊)保险人不承担“新冠疫情隔离津贴”赔付责任。密切接触者是指与确诊新冠阳性或者新冠核酸检测异常人员有过直接接触、近距离接触、处于同一场所或者暴露于传染病例的环境。
5)新冠疫情隔离津贴(因与病例同坐交通工具)责任,不承保居家隔离。
一、合作产品及服务信息
1、合作产品
1)产品名称:疫情隔离险
产品名称 | 保障范围 | 赔偿金额 | 保险期间 | 保险费 |
综合出行保障险 | 航空意外伤害及残疾 | 350万 | 约定航班 | 45元/份 |
火车意外身故/伤残 | 50万 | |||
营运汽车意外身故/伤残 | 10万(仅限营运汽车意外) | |||
航班延误 | 起飞延误3小时以上(含3小时)赔付保额400元; | |||
新冠疫情隔离津贴(因与病例同坐交通工具) | 300元/天,仅保障在保险期间内乘坐飞机落地后,机场落地核酸检测中同航班有新冠核酸检测为阳性的乘客导致被保险人被采取集中隔离措施,最长7天,最高赔付2100元。 |
(2)条款名称及备案号:
条款名称 | 产品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或者报备文件编号 |
华泰财险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 | C00015432312021112200993 |
华泰财险附加法定传染病强制隔离津贴保险(A款) | C00015431922021120818193 |
华泰财险航班延误保险 | (华泰财险)(备-其他)【2018】(主) 008号 |
1.销售主体:本保险产品的销售服务方为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网址为www.ehanglian.com。
2.承保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3.承保公司分支机构: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江苏、广东、陕西、四川、辽宁、浙江、云南、江西、湖南、湖北、山西、安徽、福建、山东、广西、河南、江西、内蒙古、贵州、新疆、宁夏、黑龙江、甘肃和吉林设有分支机构。如您的固 定居住地不在以上地区,您所享受的保全、理赔等服务及时效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
4.产品销售范围:本产品仅限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具有固定居住地的人士投保。
5.承保年龄范围:0至85周岁(均含)。
6.特别提示:
(1)投保份数限制:本保险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
(2)本产品须比航班计划起飞时刻提前至少24个小时完成投保。
(3)本保险产品不保障航班预计起飞日前已提前通知或宣布航班延误的情形。
(4)若被保险人投保由本保险公司承保的多种保险,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本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
(5)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除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外,对于未成年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
(一)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二)“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
7.保险期间:列明航班起飞时间+24小时
8.保险合同订立形式及电子保单:旅客通过互联网购买购买保险,支付保费后即完成保险合同订立。本保险采用电子保单形式,如需,请联系保险公司索取。
9.保费支付方式:旅客购买本保险产品时,保费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的费用支付形式一并支付。
10.保险发票形式:本保险的保费发票报销凭证与电子客票行程单合二为一,保险费金额体现在电子客票行程单中“保险费”一栏。
11.保费发票配送形式:电子客票行程单的配送方式见购票说明。
12.保单查询及验真途径:
(1)航联全国客服电话:400-810-2688
(2)保险公司全国客服电话:400-609-5509
(3)保险公司自助服务平台:service.ehuatai.com
保险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huatai-caixian
13.保全办理方式:
客户可登陆华泰官网(http://service.ehuatai.com)或微信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huatai-caixian”)提交批改申请,也可拨打人工服务电话400-60-95509。
14.华泰财险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除外责任
1、所有条款中的除外责任:
1)飞机/火车/营运汽车意外身故/伤残:
a.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b.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c.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d.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e.被保险人醉酒;
f.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的药品;
g.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h.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i.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伤口感染者除外),或被保险人中暑、猝死、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j.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k.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l.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m.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
另外,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n.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o.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
p.被保险人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q.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其它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r.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乘交通工具至重新登上该交通工具期间;
s.被保险人双脚踏上交通工具之前和被保险人一脚离开交通工具之后。
华泰财险附加法定传染病强制隔离津贴保险(A款)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被隔离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或出行前已确诊或疑似感染或与疑似患有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的;
(三)投保前或出行前被保险人尚未解除集中隔离、居家隔离或医学观察状态的;
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或相关疫情防控法律法规。
(四)被保险人前往或者途径政府部门已公告为法定传染病中高风险等级区域所在地级市(或同级别行政区域)或者国家而被依法隔离;
(五)被保险人从政府部门已公告法定传染病中高风险区域或者国家前往其他区域或者国家而被依法隔离;
(六)出行前,被保险人日常居住地或计划的出发地,途径地或目的地已公布或者已实行相关隔离政策且相关政策仍然处于生效状态的;
(七)被保人被要求居家隔离或者无需支付隔离住宿费用的;
(八)被保人被要求居家隔离或者无需支付隔离住宿费用的;
华泰财险航班延误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航班延误、取消、返航或备降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或随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航空公司破产、倒闭或被宣告清算;
(四)战争(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绑架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
(五)生物、化学、原子能或核能装置导致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六)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
(七)被保险人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班;
(八)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搭乘本合同载明的航班或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搭乘航空公司安排的后续航班或替代航班。
15.如实告知义务及违反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16.旅客信息保密保障:
我司承诺会对乘机人(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投保交易安全等保密事项依法进行保障。
17.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声明及确认
被保险人(即乘机人)同意购买且认可保险金额,并已阅读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
三、常见问答:
1、什么是“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
“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特指广义的航空旅客综合保险业务,包括以航空意外伤害为主要保障的航次险、短期交通意外伤害险、旅客托运行李保险、航班延误保险、航班取消保险、特价客票取消补偿保险等航空旅客相关保险产品,是以电子化的航空旅客综合保险保单取代传统的纸制保单、通过网络信息共享实现投保人信息与乘机人信息的统一管理、将保费付费信息记入系统并打印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中、与电子客票并行销售的一种创新产品;
2、购买本保险产品后能否变更?
仅可在保单生效前进行变更。 ?
3、购买本保险产品后能否退保?
本保险产品责任生效前,您可在退票时同时申请退保,保险费会自动退还给您支付的账户中。
4、索赔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1)飞机/火车/营运汽车意外身故责任:
a.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b.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c.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d.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e.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的书面证明或验尸报告;
f.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g.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相关部门开具的火化证明;
h.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i.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飞机/火车/营运汽车意外伤残责任:
a.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b.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c.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d.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e.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或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协商同意的鉴定机构根据《伤残评定标准》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f.公安、交通等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g.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包括但不限于诊断全称、病历和治疗过程)、医疗纪录、住院证明正本;
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新冠疫情隔离津贴责任:
a.索赔申请书;
b.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c.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d.被保险人的合法有效证件(含签证页);
e.医疗机构或防疫部门出具的证明或事故发生地的当地政府授权强制隔离命令文件或相关新闻报道证明;(以各地市防疫工作指挥部门公布信息为准。)
f.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资料;
g.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5、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特别提示
(1)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2)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3)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保险公司自收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6、 航班延误险理赔特别提示
(1)客户在厦航网站购买航班延误险后,如航班发生延误,被保险人将收到理赔短信,点击短信内的链接通过微信认证后,即可在航班落地后收到赔款。
(2)重要提示:微信实名认证确认的姓名需与乘机者本人姓名一致,方可操作理赔,若微信认证姓名与被保险人(即乘机者本人)姓名不一致,将无法完成理赔。
7、 航班延误险理赔声明:
(1)航联全自动理赔服务实时通过航班动态数据及离港数据综合比对生成您的延误理赔判断依据,但因数据逻辑较为复杂,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容错率,我们无法承诺100%的全自动理赔。若我们的全自动理赔服务未能跟踪到您的行程或及时生成理赔依据的判断,请您拨打航联客服电话400-810-2688(工作时间:周一至周日9:00-21:00)进行辅助申报理赔,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用户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基于同一保险事故,重复取得保险赔偿的,应当在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协助下及时退还重复取得部分,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保险条款
特别说明: 如本挂网资料有未尽事宜,请详见保险条款。针对本保险产品的最终解释以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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