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票须知

客票相关

购票

旅客购买客票须凭本人的有效旅行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护照等)。持境外护照的旅客办理入藏航班还需提供“入藏邀请函”。旅客需注意身份证、护照的有效期。购买电子客票时使用的有效旅行证件应与办理乘机手续时出示的有效旅行证件相同。旅客办理购票可采用多种形式,西藏航空售票处或代理人售票处均可受理;也可通过西藏航服务热线(956096)、APP、微信小程序或登陆西藏航官方网站(www.tibetairlines.com.cn)办理。若旅客通过西藏航的网站、APP、微信小程序和服务热线购买客票,应对乘机旅客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联系电话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购买某些优惠客票时需注意优惠票价的限制条件,以免带来不便。

定座

旅客只有在定妥座位后,才能凭该定妥的客票乘机。并只限在该客票已经定妥座位的有关乘机联指定的两个地点之间运输。不定期客票在定妥座位后才能使用。没有定妥座位的客票,不能凭此不定期客票乘机。

客票

客票是西藏航或西藏航授权销售服务代理人填开的并赋予运输权利的电子客票或者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运输凭证,包括合同条款、声明和票联等内容。

客票有效期

自首次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但自客票填开之日起一年内须开始旅行。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客票填开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客票有效期的计算,从旅行开始或填开客票之日的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为止。 多航段客票以第一段旅行开始之日起计算。 旅客应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客票上列明的全部航程。超过有效期的客票无效,票款不退。

客票的使用要求

1.持纸质客票的旅客未能出示根据西藏航规定填开的并包括所乘航班的乘机联和所有其它未使用的乘机联和旅客联的有效客票,无权要求乘机。旅客出示残缺客票或非西藏航或其授权的航空销售代理人更改的客票,也无权要求乘机。

2.电子客票旅客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经西藏航或其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验证电子客票状态有效后,方可乘机。电子客票行程单仅是记录旅客旅行信息的单据,不作为机场办理乘机手续和安全检查的必要凭证。

3.含有国内航段的国际联程客票,其国内航段的乘机联可直接使用,无需换开成西藏航国内客票后才能使用。

4.旅客购买的客票,仅适用于客票上所列明的自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至目的地点的运输。旅客所支付的票价,是以西藏航的运价规则和客票上所列明的运输为依据。客票上所有航段必须按照购票时规定的顺序使用,不得颠倒使用。

5.旅客所支付的票价与旅客客票上所列明的运输顺序有关,对未按顺序使用的客票,西藏航将根据旅客的实际行程重新计算票价、燃油附加(费)、政府税费。如果该金额高于旅客目前客票所支付的金额,旅客应当支付两者之间的差额。西藏航将在旅客支付差额后,向旅客提供后续运输服务,并且旅客客票未按顺序使用的航段将不可再使用。

6.未按顺序使用的客票如需办理退票,在客票开始旅行之日(客票第一段未使用的,从填开之日起)12个月内,可按未使用航段对应订座舱位的退票规定办理自愿退票(特殊产品按相关规定办理)

7.如果用于国际运输客票的第一航段未使用,旅客于中途分程地或约定经停地要求开始旅行,西藏航有权拒绝运输。

8.如果旅客要改变运输的任一项内容,应当事先于西藏航联系。运输一经改变,票价将重新计算。旅客可自行选择接受新票价还是维持旅客客票上原来的运输。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原因,旅客需要改变运输的任何一项内容,应当尽早与西藏航联系,西藏航将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力将旅客运送至下一个中途分程点或者最终目的地点,而不需重新计算票价。

9.客票上某些运输内容的变更,可能会导致票价的提高,如出发地点的变更或旅行方向的变更。很多票价仅对客票上载明的特定日期的航班有效,并且不能变更,或者是在支付相应的费用后方可变更。

客票遗失

1.遗失客票的挂失

(1)在特定情况下使用纸质客票的旅客,客票全部或部分遗失,或残损,或旅客出示的客票未包括旅客联和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旅客应以书面形式在客票有效期内向西藏航售票处或经西藏航授权的销售代理处申请挂失。

(2)旅客申请挂失,必须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如申请挂失者不是旅客本人,需出示挂失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旅客本人出具的授权书,并提供原购票的日期、地点、原客票出票人联或其复印件、遗失地公安部门的证明以及足以证实该客票遗失的其他资料或证明。

(3)在旅客申请挂失前,客票如全部或部分已被冒用或冒退,西藏航不承担责任,不对遗失客票退还票款或补开票证。

2.行程单的遗失

由于旅客原因造成已打印的电子客票行程单遗失,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不再补打印。

3.遗失客票的补开

(1)旅客必须填写西藏航的《遗失票证报失申请书》。

(2)旅客必须声明同意赔偿可能由此造成西藏航的一切损失,包括已经或今后被他人冒用或冒退,以及必要的诉讼费用。西藏航将根据旅客请求,在不违反原票价规定的前提下,按照西藏航规定收取手续费,并填开新客票以替代上述客票或其部分客票。

(3)如遗失客票无相关定座出票记录,西藏航有权不予补发新客票,如旅客要求继续旅行,应按现行票价另购新票。失

(4)补开的客票不能办理退款和变更。

电子客票行程单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指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发文批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指定单位负责发放的,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以及记录旅客行程、运价信息的单据,具有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不作为通过机场安检以及登机的凭证。

电子客票行程单最迟应在航班起飞后28天内打印。行程单不能重复打印,遗失不补。请妥善保管,以便办理退票手续时使用。

儿童票和婴儿票

自旅行开始之日,已满两周岁(以生日次日开始计算)未满十二周岁(含生日当日)的儿童应按普通成人全价票的50%收费,单独占用一个座位;旅行之日出生已满十四天(出生次日开始计算第十四天),但未满两周岁(含生日当天)的婴儿,按普通成人全价票的10%付费,不单独占用一个座位。每名成人最多携带两名婴儿,携带婴儿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按相应儿童票价收取费用,可单独占有一个座位。出生不足十四天的婴儿和出生不足九十天的早产婴儿,西藏航空不提供航空运输服务。

退票

旅客购票后如要求退票,应在客票有效期内到原购票地点办理退票,我们将根据《西藏航空有限公司国内运价使用条件》中的相关规定办理。退票时,旅客须将已获取的所有相关报销凭证(如: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交还给西藏航后,方可办理退票。通常情况下,票款将按照原支付方式及原付款货币予以退还。西藏航将在收到旅客有效退款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旅客办理完成退票手续,上述时间不含金融机构处理时间。因西藏航的原因造成旅客不能按原定航班成行,可选择退票,西藏航将按非自愿退票办理;因旅客的原因要求退票,西藏航将按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客票变更

旅客购票后,如果要求变更航班、日期、舱位等级,请尽早通知西藏航,西藏航将按照现行《西藏航国内运价使用条件》相关规定办理。

变更承运人

旅客自愿要求改变承运人,在符合下列全部条件下,西藏航可予以变更:

1.旅客使用的客票无变更承运人限制。

2.旅客要求变更的承运人与西藏航签有联运协议,可以相互填开或接收票证。

3.变更后承运人适用票价高于西藏航票价或低于西藏航票价,均按照现行《西藏航空有限公司国内运价使用条件》规定执行。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旅客要求改变承运人,将按照“自愿变更”或“自愿退票”规定办理。

非自愿降舱执行标准

1.适用范围

公务舱(C/D/A/I)。

2.执行标准

执行标准
原舱位 降舱后舱位 差价/差额退还标准 计划性降舱补偿标准 临时性降舱补偿标准 行李标准 其他服务标准
公务舱 经济舱 C/D/A/I-M/X 无补偿 300 元/人 按原舱位执行 按降舱后舱位执行

备注:

1.航班起飞时间前3个日历日 (T+2) 内通知视为临时性降舱,3个日历日外视为计划性降舱。

2.差价/差额退还标准及补偿标准仅适用于非自愿降舱情况,差价退还若票差不足 200 元,按200 元计算。

证件要求

为确保飞行安全,国家规定旅客在购买飞机票、办理乘机手续和通过安全检查时,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具体为:

1.中国大陆地区居民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或有效护照;法定不予颁发或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官兵及其文职干部和离退休干部,分别使用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证或离退休干部证件;海员证、旅行证;香港、澳门地区居民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2.外籍旅客的本人合法有效护照、海员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无前述相关证件的外国人,可使用外国人出入境证,外国人因证件到期、遗失、损毁等原因正在办理证件补换发的,应当持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外国人签证证件受理回执、护照报失证明,或者各国驻华使领馆签发的临时性国际旅行证件(应附有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签证或停留证件)、外交部签发的驻华外交人员证;

3.十六周岁以下的中国大陆地区居民的有效乘机身份证件,还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4.对于购买西藏航机票进入西藏地区的非中国公民身份证持有者(中国台湾游客)和非中国护照持有者(持外籍护照游客),还需出示西藏地区有关单位开具的《进藏确认函》。

5.如果旅客是革命伤残军人或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C/Y舱全价)的50%购票。

注:旅客提供的有效证件的有效期至少应在自旅行开始之日起半年以上。旅客个人资料的真实性由旅客本人负责,西藏航没有审查的义务。

错购机票处置办法

错购机票处置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使用088填开的西藏航空实际承运及挂西藏航空代号由其它航空公司承运的国内、国际及地区航班客票。

二、姓名、证件变更

客票姓名及身份证件信息错误,仅可免费修改一次,且不能同时更改。

(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规则

1.客票中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错误位数在5位(含)以内,可以免费更正。

2.使用其他证件非居民身份证订票时,证件类型、出生日期、性别、有效期、国籍代码信息有误,仅能修改其中一项。(注:证件号码参照上条进行更改)

3.过期的证件号更正为同一种类有效的身份证件号,如过期无效护照号变更为有效的护照号,可以免费更正。

4.变更证件类型,如护照号变更为身份证号,可免费更换。

5.同一订座编码,多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顺序错误或重复,如A旅客与B旅客所对应证件号码录入颠倒,可以免费调换;A旅客与B旅客证件号码均为A旅客或B旅客,可以免费更正。

(二)更名规则

1.中文姓名

(1)同音字或音似字

若需要修改的姓或名为同音不同字,或音似字(平翘舌音、前后鼻音、鼻音边音等)可免费更改;

例如同音字:“张丽”可改为“张莉”、“张艳丽”可改为“章艳丽”;

平翘舌音:“李四”可改为“李诗”、“张三”可改为“张山”;

前后鼻音:“张安”可改为“张昂”、“赵云”可改为“赵庸”;

鼻音边音:“杨兰”可改为“杨南”;“李能”可改为“李棱”等。

(2)形似字

若需要修改的姓或名为形似字,对五划(含)以内的形似字姓名,可免费更改。

例如:“姜”改为“美”;“光”改为“先”;“宁”改为“宇”等。

(3)姓名顺序

旅客将姓名字符输入正确但顺序错误,可免费更改,但姓名顺序调换和姓名错字不能同时更改。

例如:“张丽”可改为“丽张”、“张艳丽”可改为“张丽艳”。

(4)名字输入错误(同音字或音似字、形似字除外)不予修改;

(5)少数民族旅客姓名中少漏字、多字、错字在3个(含)字内,可以免费更改。

2.拼音或英文姓名

(1)使用拼音或英文姓名购票时,姓或名拼写错误,可修改不超过5个(含)字母;

(2)英文姓、名或中间名(包括汉语拼音的姓与名)如字符输入正确但顺序错误、姓与名之间分隔符位置标错的情况,可免费更改;

例如:“SAN/ZHANG”需更改至“ZHANG/SAN”,可免费更改。

(3)台湾拼音、香港拼音与汉语拼音音同拼写不同时,可免费更改;

例如:“LIQIANG”可改为“LEEQIANG”

(4)系统原因无法输入旅客完整姓名的可免费修改。

(5)若使用曾用名购票后需更改姓名,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开具的相关证明)后,可免费更改;

3.其他更名类型

(1)姓名输入重复,可免费更改;如“张三张三”改为“张三”或“张三三”改为“张三”;

(2)因购买特殊客票需添加特殊标识,如MR、CHD、INF等,可免费更改;

(3)若姓名中含有生僻字,可将姓名中的非生僻字更改为中文,生僻字任用拼音代替;

例如:李明芃

>NM1LIMINGPENG 修改为: >NM1李明PENG

(三)姓名/证件变更其他规定

1.旅客在航班起飞前提出更名申请,需提供有效乘机证件原件或传真件(扫描件)或照片。

2.若往返(缺口程)客票前段已使用,后段客票需更名,旅客还须提供前段已使用登机牌。

三、重复购票

(一)定义:重复购票是指同一乘机人(姓名、证件号码、客票未做过任何修改变更)因人为失误等原因购买了两张或以上航段、航班日期、航班号等航班信息完全一致的客票。

(二)重复购票退票原则

1.客票全部未使用

2.重复购买的客票需在航班计划离站时间24小时(含)以前取消订座。如旅客在航班计划离站时间24小时以内发生重复购票,须旅客提供重复购票的订单截图且在航班计划离站时间2小时(含)以前取消订座。

3.旅客须通过原购票渠道提出非自愿退票申请,票价较低的一张客票按照非自愿退票处理;如重复客票价格相同则任一客票按非自愿退票处理。

四、西藏航APP/小程序/官方网站“操作失误”导致的错购退票原则。

1.客票全部未使用。

2.旅客需在航班计划离站时间7天(含)以前,且在出票后30分钟内(含)通过原购票渠道提交非自愿退票申请。

3.相同航班相同日期内同一旅客仅可按本办法办理一次非自愿退票。

五、其他规定

已经办理自愿退票或变更业务的客票,不得再按本文件规定申请补退已收取的手续费。

安全须知

关于重申禁止旅客携带打火机 火柴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

为维护民航运输秩序,保护旅客生命财产和航空器安全,根据《关于禁止旅客随身 携带打火机、火柴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民航公告[2008]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旅 客携带打火机、火柴乘坐民航飞机应当遵守的规定重申如下:
(一)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打火机、火柴乘坐民航飞机。
(二)禁止旅客将打火机、火柴放置在手提行李中运输。
(三)禁止旅客将打火机、火柴放置在托运行李中运输。

请旅客在办理乘机手续时,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机关将根据 情节,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由此造成的其他后果,由旅客自行承担。特此公告。

关于重申民航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的公告

2015年5月份以来,民航航班上发生了多起充电宝引发的不安全事件, 给航空运输安全带来安全隐患。为确保航空运输安全,现将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的规定重申如下:
(一)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充电宝。
(二)严禁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充电宝,必须经航空公司批准且不得超过两个。
(三)严禁携带标识不清的充电宝。
(四)严禁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
(五)严禁非个人自用目的的携带充电宝。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公安机关将根据情节,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上述规定同时适用于机组人员。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乘机危险品规定

温馨提示:

(一)西藏航空危险品运输总政策:我司不承运危险品货物;

(二)除了符合《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2号和IATA《危险品规则》2.3A表规定允许旅客随身携带或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危险品外,不允许旅客随身携带和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危险品,包括:第1类爆炸品;第2类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质和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第7类放射性物质;第8类腐蚀性物质;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环境危害物质;

(三)西藏航空不承运含有锂电池电子设备的交运行李;

(四)请您仔细查阅“隐含的危险品”,其目的是提醒旅客在日常中要随时提醒自己对于所怀疑的物质进行查明,防止在行李中携带不可携带的危险品登机,以确保我司航班运输的安全。隐含危险品表所罗列的只是一些可以显示危险品存在的样品,事实上,日常您可能会接触更多的危险品,需要您进一步查明;

(五)旅客携带行李物品乘机须遵循中国民航局2016年第6号公告“民航旅客禁止随身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民航旅客限制随身携带或托运物品目录”的规定,请您仔细阅读“西藏航空关于旅客和机组携带危险品行李规定”

危险品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八条承运人告知重要事项义务.承运人 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注意事项。

2.《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2号

将危险品的包装件或合成包装件提交航空运输前,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 规定,保证该危险品不是航空运输禁止的危险品,并正确地分类,包装、加标记 、贴标签、提交正确填制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

航班超售公告

西藏航空航班超售旅客告知书

尊敬的各位旅客:

为最大限度的满足广大旅客的出行需求,减少因部分旅客临时取消出行计划而造成的航班座位虚耗,我们可能在部分容易出现座位虚耗的航班上进行适当的超售,以保证更多的旅客能够搭乘理想的航班。我们会合理地控制航班超售比例,因此,已定妥航班座位的旅客最终未能成行的情况极少发生。如果因航班超售而造成部分旅客未能成行时:

(一)我们会在机场首先征询自愿搭乘晚一些航班或者自愿取消行程的旅客,自愿者适用以下旅客:

1.已购买并定妥该航班座位;

2.持有有效机票;

3.符合乘机旅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4.在规定停止办理值机手续前到达值机柜台;

5.接受藏航相关补偿条件,放弃原定座位;

(二)在没有足够自愿者的情况下,优先登机原则如下:

1.执行国家紧急公务的旅客;

2.携带人体捐献器官的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工作人员(OPO);

3.经西藏航同意并事先做出安排的有特殊服务需求的老、弱、病、残旅客以及无成人陪伴儿童;

4.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的现役军人、警察及消防救援人员;

5.凤凰知音白金卡、金卡会员;

6.公务舱旅客;

7.凤凰知音银卡会员;

8.已经定妥联程航班座位且转机衔接时间较短的旅客;

9.证明有特殊困难急于成行的旅客(如签证即将到期)。

10.团体旅客及其他已定妥座位的旅客。

(三)我们将为未能成行的旅客提供后续服务保障:

1.优先安排最早可利用的航班保障旅客尽快成行;

2.或按非自愿退票处理,不收取退票费;

3.如所安排的后续航班为次日航班时,将免费为旅客提供膳宿。

(四)除为旅客提供上述服务保障外,我们将根据旅客选择非自愿退票处理或改签后续航班等待时间的情况,同时给予一定形式的补偿:

1.补偿条件:

(1)已经定妥航班座位的旅客,但不包括持各类奖励(除里程兑换奖励免票的旅客)及航空公司职员免折票的旅客。

(2)旅客在截止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间前,到达指定登记柜台办理乘机登记手续

(3)对超售航班进行升舱、混舱、降舱后仍然无法登机成行的旅客

(4)不属于依据《西藏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被西藏航拒绝运输的旅客。

2.补偿方式:

目前西藏航超售补偿采用现金补偿放方式。

3.补偿标准

(1)退票:免收退票手续费,并给予旅客人民币300元的补偿

(2)改签后续航班(该超售航班起7天(含)以内的航班):后续航班时刻于原定航班时刻相差在4小时以内,给予旅客人民币300元的补偿;时刻相差在4小时以上,并给予旅客人民币400元的补偿。

(3)旅客退票可视具体情况为旅客提供免费餐食及住宿。为旅客安排的后续航班与原定航班时刻相差2小时(含)以上且正值用餐时间应为旅客提供免费餐食,后续航班与原定航班时刻相差4小时(含)以上应为旅客提供免费住宿。

如果航班发生超售,我们将在机场相关区域内提前发布航班超售信息。我们真诚地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病退客票办理

西藏航空官网及客服中心客票病退办理流程与注意事项

一、申请病退时限

必须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取消定座。

二、病退凭证

医疗证明或诊断证明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方可视为有效:

(一)由县级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私人医生/家庭医生出具时应附医生资格证明。如医师资格证书、行医执照);

(二)有医生签名或盖姓名章及医疗单位盖章(境外由医生签署);

境内航班旅客应提供符合要求的医疗证明或诊断证明、100 元以上缴费单、旅客购票所用的身份证件。(军人、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申请病退的材料中医疗单位开具的缴费单金额可不受最低100元的限制);

境外国际航班旅客开具的医疗证明或诊断证明应由医生签署,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诊断证明书、医疗检查报告、医疗收费票据等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可以是原件、复印件、扫描件、照片或截图,及材料填开日期应不早于客票填开日期,且不晚于原订旅行日期。

三、提交方式

1.在西藏航空直属售票柜台办理出票业务的旅客,可将相关材料提交至西藏航空直属售票柜台;

2.在官方网站、小程序、APP、客服中心、旗舰店办理出票业务的旅客,可将病退相关资料的扫描件(或照片)提交至西藏航官方专用邮箱。邮件标题格式为:病退材料+姓名+票号+联系电话。 官方网站/旗舰店专用邮箱地址:tvweb@tibetairlines.com.cn 客服中心专用邮箱地址:956096@tibetairlines.com.cn

四、其他规定

(一)每名伤病旅客最多可与2名(含)陪伴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同一PNR、同一订单、同一户口本、可证明为直系亲属关系)同时申请办理相关退票或改期手续,且该伤病旅客已经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

(二)改期

1.可在客票有效期内为旅客免费办理一次改期手续,免收变更手续费,但须支付子舱位差额及票价差额;

2.对于无法确定旅行日期的,可先取消座位,待确定日期后办理变更手续。

(三)退票

可在客票有效期内,为旅客办理退票手续,免收退票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