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行程单开具


开票须知:
  1.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由国家税务机关监制并纳入税务机关发票管理,是机票付款及报销的凭证,具有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不作为通过机场安检以及登机的凭证。
  2. 一、适用范围
  3. 本渠道仅接受票号为088-214/237开头的西藏航官网、微信小程序、航旅纵横旗舰店和票号为088-218、088-215开头及西藏航直属售票柜台销售的国内散客客票电子行程单的开具申请,且客票状态为已使用。
  4. 二、注意事项:
  5. (1)电子行程单仅适用于客票款(含基建燃油)费用开具。
  6. (2)客票操作变更后,改期款暂不支持电子行程单开具。
  7. (3)电子行程单上会列明: 旅客姓名、证件号、票号、航程、航班日期、票价、行李额。
  8. (4)行程结束后180天内可申请开具电子行程单,电子行程单只能打印一次,遗失不补。
  9. (5)电子行程单、纸质行程单、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三者不可重复开具。
  10. (6)如开具信息提供不完整,票据开具申请恕不受理。
  11. (7)如不合符上述开票适用范围,本渠道无法提供上述报销凭证,请联系原购票平台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