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信息

关于进一步明确航班延误/取消证明信开具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01

尊敬的旅客:

为进一步规范航班不正常时对旅客的服务保障,现对航班不正常时开具《航班延误/取消证明信》的相关标准进行明确,具体内容如下。

一、定义

航班不正常:因天气、航路、机械故障、航空管制以及航空公司运力调整等原因致使航班延误或取消。

二、一般规定

1、航班不正常时,若旅客申请退票,可按非自愿退票为旅客进行办理,同时为旅客填写《航班延误/取消证明信》,旅客可凭我公司客服中心、地面服务部及地面代理人开具的延误/取消证明信办理退票手续;

2、旅客若需要开具《航班延误/取消证明信》,应当自航班执行之日起2年内提出。接收开具申请的部门,应核实申请开具证明的航班在FOC系统中是否为不正常的状态,若情况属实,则可为旅客进行开具。

特此通知。

西藏航空有限公司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