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须知

打火机、火柴公告

关于重申禁止旅客携带打火机 火柴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

为维护民航运输秩序,保护旅客生命财产和航空器安全,根据《关于禁止旅客随身 携带打火机、火柴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民航公告[2008]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旅 客携带打火机、火柴乘坐民航飞机应当遵守的规定重申如下:
(一)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打火机、火柴乘坐民航飞机。
(二)禁止旅客将打火机、火柴放置在手提行李中运输。
(三)禁止旅客将打火机、火柴放置在托运行李中运输。

请旅客在办理乘机手续时,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机关将根据 情节,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由此造成的其他后果,由旅客自行承担。特此公告。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5年8月14日

充电宝公告

关于重申民航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的公告

2015年5月份以来,民航航班上发生了多起充电宝引发的不安全事件, 给航空运输安全带来安全隐患。为确保航空运输安全,现将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的规定重申如下:
(一)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充电宝。
(二)严禁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充电宝,必须经航空公司批准且不得超过两个。
(三)严禁携带标识不清的充电宝。
(四)严禁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
(五)严禁非个人自用目的的携带充电宝。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公安机关将根据情节,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上述规定同时适用于机组人员。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5年8月14日

乘机危险品规定

温馨提示:

1.西藏航空危险品运输总政策:我司不承运危险品货物;

2.除了符合《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2号和IATA《危险品规则》2.3A表规定允许旅客随身携带或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危险品外,不允许旅客随身携带和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危险品,包括:第1类爆炸品;第2类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质和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第7类放射性物质;第8类腐蚀性物质;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环境危害物质;

3.西藏航空不承运含有锂电池电子设备的交运行李;

4.请您仔细查阅“隐含的危险品”,其目的是提醒旅客在日常中要随时提醒自己对于所怀疑的物质进行查明,防止在行李中携带不可携带的危险品登机,以确保我司航班运输的安全。隐含危险品表所罗列的只是一些可以显示危险品存在的样品,事实上,日常您可能会接触更多的危险品,需要您进一步查明;

5.旅客携带行李物品乘机须遵循中国民航局2016年第6号公告“民航旅客禁止随身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民航旅客限制随身携带或托运物品目录”的规定,请您仔细阅读“西藏航空关于旅客和机组携带危险品行李规定”

危险品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八条承运人告知重要事项义务.承运人 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注意事项。

2、《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2号

将危险品的包装件或合成包装件提交航空运输前,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 规定,保证该危险品不是航空运输禁止的危险品,并正确地分类,包装、加标记 、贴标签、提交正确填制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