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李异常处理

行李不正常运输的处理

旅客的托运行李延误到达的,应及时通知旅客领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于非旅客原因导致托运行李延误到达,旅客要求直接送达的,应免费将托运行李直接送达旅客或者与旅客协商解决方案。

行李运输发生延误、丢失或损坏,西藏航或其授权的地面服务代理人将会同旅客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尽快查明情况和原因,并将调查结果答复旅客和有关单位。如发生行李赔偿,可在事件发生地办理。

行李丢失、损坏、延误赔偿

行李延误:指由于西藏航的原因,托运行李未能按约定交付旅客称为行李延误。

一次性临时生活费补偿:行李的延误给旅客造成了实际损失。

1.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到达,当天能够送达旅客的不予补偿:旅客的居住地是旅行目的地不予赔偿。

2.经西藏航同意,旅客自行提取行李产生的实际交通费用,可以凭发票给予报销。

3.行李延误超过 24 小时或造成旅客无行李过夜,确实给旅客的生活带来不便,可以一次性给予旅客临时生活补偿费。

4.旅客乘坐西藏航航班到达本站,但行李在外站已遗失且在本站申报遗失前,行李并非西藏航承运。行李拴挂有免除责任行李牌,其免责项目为“旅客晚交运行李”。


行李延误赔偿:

1.行李最终丢失,行李延误费 (含临时生活补偿费 ) 应计入行李丢失赔偿额内。

2.行李延误的赔偿费,不得超过行李赔偿的最高限额。


行李破损的赔偿:

1.行李轻微破损,含把手松动、轻微划痕、非穿透性损伤、拉链、锁扣损坏等,属于正常行李装卸磨损,可不予赔偿。或视情况给予100元以内人民币现金赔偿。

2.中、重度行李箱破损,严重影响使用,可置换新箱。或给予100-300元人民币现金赔偿。

3.不具备置换新箱的条件或旅客不接受置换新箱处理,旅客提供购箱发票,按照发票价格,每年扣除 15%折旧费计算赔偿额(购买新箱不足一年不予折旧),或赔偿300-500元人民币。

4.对破损空箱称重,按照每公斤限额的标准给予旅客赔偿。

5.行李箱折价评估应考虑箱子的质地,而非价格和品牌。


行李丢失的赔偿

行李丢失、毁灭和错拿指西藏航监管运输行李期间发生的行李毁灭、遗失,被盗和错拿。行李整件丢失、毁灭和错拿的赔偿:

1.旅客提供的行李物品中,属于贵重物品和不得放置在托运行李内交运的物品,不予赔偿。

2.行李丢失、毁灭和错拿西藏航只承担航空运输责任。

3.按照行李实际损失重量的限额标准计算赔偿额。

4.旅客出示行李内装物品的发票,应按照物品购买价值的年15%折旧后,计算赔偿额。

5.行李由于旅客间相互错拿,错领,造成一方行李无法交付,西藏航可以按照一般行李丢失,承担赔偿责任。

6.行李丢失的赔偿不得超过最高限额标准。


行李赔偿限额

1.一次性临时生活费赔偿

(1)由于西藏航原因使旅客的托运行李未能同机到达,造成旅客旅途生活不便,可一次性给予旅客适当的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

(2)赔偿标准

国内航线:100 元人民币整(不分舱位等级)。

国际航线:公务舱:400元 经济舱:300元

(3)国际航线行李延误赔偿费,可根据旅客损失情况,按照旅客所提供的购物发票或证明,以购买洗漱用品每件20美元,生活必需品每件50美元,总计不超过200美元赔偿。

2.托运行李破损、丢失、内物丢失赔偿限额标准:

国内航线:每公斤100元人民币

国际航线:

(1)符合《华沙公约》缔约国条件

没有购物发票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每名旅客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的最高限额每公斤20美元。公务舱最高限额600美元。经济舱最高限额为400美元。

(2)符合《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条件

没有购物发票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每名旅客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的最高限额为每公斤22特别提款权。

如证据充分,则每名旅客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的最高限额为1,288特别提款权。

免赔条款

西藏航应解除的赔偿责任

1.由于下列情况造成的行李的损失,西藏航不承担责任:

(1)自然灾害或其它无法控制的原因。

(2)由于西藏航遵守或旅客没有遵守国家的法律、政府规章、命令和要求。

(3)由于行李的固有缺陷、质量或瑕疵造成的。

(4)行李的破损是由于航空运输期间正常的装卸机行为所造成的行李轻微破损,如: 摩擦造成的轻微划痕、不影响使用的轻微凹凸痕迹、硬箱无穿透性损伤、行李外部挂件的脱落、可以修复的箱子轻微变形等。

2.西藏航证明为了避免延误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了一切可合理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行李延误的赔偿责任。在行李运输中,经西藏航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失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程度,相应免除或减轻西藏航的责任。

3.西藏航所负的责任,应不超过经证明的损失数额。对间接的或随之引发的损失,西藏航不承担责任。

4.西藏航对旅客在乘机过程中携带的非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除非这种毁灭、遗失或损坏是在旅客上、下飞机过程中或飞机上,并且是因为西藏航的过错或西藏航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

5.旅客在托运行李内夹带不得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的损失,西藏航不承担赔偿责任。

6.由于旅客本人行李内装物品造成该旅客行李的损失,西藏航不承担责任:由于旅客本人行李内装物品对他人物品或西藏航的财产造成损害,该旅客应当赔偿西藏航的损失和由此支付的一切费用。

(1)行李交付时,旅客未对行李的完好提出异议,也不能提供由于西藏航的原因造成损失的证明,西藏航不承担责任。

(2)对于贴挂“免除责任行李牌”并经旅客签字的托运行李,西藏航不承担行李牌上已免除项目的运输赔偿责任。

(3)超过行李损失申报受理期限,西藏航不承担赔偿责任。

索赔及诉讼

1.提出异议时限

(1)旅客在发现托运行李发生损失的情况下,须立即以书面(如在现场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等)形式向西藏航提出异议,最迟不超过从收到行李之日起七天以内;在行李延误的情况下,任何异议最迟不得超过从行李应交付收件人保管之日起21日以内提出。

(2)任何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否则不能向西藏航提出索赔和诉讼。

2.西藏航不受理旅客本人以外的其他人的索赔,除非索赔人已取得旅客本人签名的授权书。

3.行李索赔可在行李的始发站或目的站办理。但是始发站在办理赔偿时将征询目的站意见或确认旅客在目的站未获赔偿方可理赔。

4.旅客如对西藏航的赔偿有不同意见,可在受理地点、办理地点或西藏航法定注册地点提出诉讼。

5.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索赔诉讼应从飞机到达目的地点之日起,或从飞机应当到达目的地点之日起,或从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否则即丧失对行李损失的诉讼权。

联络

若旅客行李遗失,可拨打机场失物招领处电话询问:

成都双流国际机场T2失物招领电话028-85207230;

也可拨打西藏航空服务热线956096进行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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